
公告日期:2020-01-15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35112 证券简称:汇丰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自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惠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雅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玉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鑫茂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安国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20-005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鑫茂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茂华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XM20190412 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鑫茂华商公司代理进口 1,000 头“荷斯坦青年母牛”,合同总价为 1,500万元。双方就代理进口种牛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鑫茂公司支付购牛款合计 9,000,000 元。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鑫茂华商公司与原告协商,同意将被告鑫茂华商公司
代理进口“荷斯坦青年母牛”(合同编号:XM20190412)的义务转移由被告山东雅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拉公司)履行,原告向被告鑫茂华商公司支付
的购牛款 9,000,000 元作为合同编号 XM 190802 项下的款项。同日,为履行三方
协议内容,原告又与被告雅拉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XM190802《代理进口种牛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雅拉公司承办代理进口 1,000 头“荷斯坦青年母牛”,合同双方就代理进口种牛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体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雅拉公司将上述种牛进口至国内,在隔离期即将结束,被告雅拉公司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将饲养在隔离场内的种牛交付给原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代理义务,向原告交付 1,000 头“荷斯坦青年母牛”;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2,000,000 元;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与公司积极沟通,并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
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公告编号:2020-005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2019)宁 01 民初 3394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123,800 元,减半收取计 61,900 元,由原告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未来,公司将加强对供应商的风险评定和重大合同审核,降低法律风险。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被告已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延期交付种牛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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