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履行职
务。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3、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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