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信谊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9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关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8日9点在新乡工业区纬七路0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沛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69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现场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审议了下列事项: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9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9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9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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