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35126 证券简称:金版文化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收到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6)冀 0681
执 82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涿州市京南印刷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 0681 民初 5588 号法律文书,原告
涿州市京南印刷厂(下称“原告”)和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2023 年、2024 年,原告应被告订单要求完成书
籍印刷并向被告供应。2025 年 3 月 11 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确认在此
期间发生货款总金额为 3409148.83 元,被告合计已支付 501823 元,仍欠原告
2907325.83 元。
2025 年 3 月 11 日,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给被告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对账函》一份,内容为: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原告的 支持与信赖!为了双方更好的长期合作,利于以后彼此共同发展,现特与贵公 司进行对账,下列数据出自我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 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证明。感谢合作!合计应付款总金额为 2907325.83 元。收到此对账单后请确认,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告知有误,即视为收件人默 认该对账单内容准确无误,所欠款项无异议。该《对账函》以上“数据证明无 误”贵公司盖章签字”落款处盖有被告的公章。
2025 年 4 月 2 日,深圳市金版文化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
付上述 5 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尚欠原告的金额为 2857325.83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2907325.8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以 2907325.8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2023 年、2024 年,原告应被告订单要求完成
书籍印刷并向被告供应。2025 年 3 月 11 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确认
在此期间发生货款总金额为 3409148.83 元,被告合计已支付 501823 元,仍欠
原告 2907325.83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冀 0681 民初 5588 号确定
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支付欠款 2,857,325.83 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
2,857,325.83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11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
按 3%/年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5,814.65 元;
(四)驳回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30059 元,由原告涿州市京南印刷厂负担 354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
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70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
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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