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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2-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景森设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2-22

公告编号:2016-004

证券代码:83512 证券简称:景森设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州市景森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景森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制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第十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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