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11 层
电话:+86 571 8650 8080 传真:+86 571 8735 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5070】号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廖祥正、蒋铭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获得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见证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见证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 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56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
南路 56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连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