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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0 16:47:06 股吧网页版
信和科技:关于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0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邮编:200120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浙江信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与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9年5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所载内容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着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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