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1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对回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达到标准
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前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租入或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六)赠与或受赠资产;(七)债权或债务重组;(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签订许可协议;(十)放弃权利;(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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