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
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需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或者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
(二)公司日常经营所涉及的重大采购、销售等合同,单笔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累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
(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上述(一)至(三)项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提供的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一年内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款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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