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丽江东巴谷文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北京大成 (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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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loor of North Tower, Wanda Kunming Twin Towers,
Xishan District, Kunming City
Tel: 86 871-64326335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东巴谷文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丽江东巴谷文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东巴谷文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杨金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告了《丽江东巴谷文旅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通知公司定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题,并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20 日以上,经验证,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
表股份 57,112,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9.1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
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一)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2026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2025 年度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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