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间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为公司起诉河北新中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
提起反诉,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收到河间市人民法院于 7 月 1 日出具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5 冀 0984 民初 3672 号),本案将由河间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兴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反诉原告)
公告编号:2025-037
姓名或名称:河北新中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签订《以租代售车辆合同》约定被告将自
有的 20 辆拖挂车辆,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以每辆 16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原
告,合同金额共计 320 万元,其中首付每辆车 1 万元,首付共计 20 万元,剩余
300 万元,由原告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 10 万元,分 30 个月支付完毕, 具体期限自
2022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合同第四条第 2 款载明标的物在交
管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本案被告,第 4 款、第 5 款约定原告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 20 万元,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分别向被告支付 10 万元,
另于 2023 年 6 月 9 日、2023 年 7 月 11 日、2023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分别支付 5 万元。履行期间原告发现本案标的物未登记在被告名下,经与被告沟通,对方亦表示因故无法配合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截至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原告累计支付款项为 70 万元,拟采取诉讼手段解除合同、收回前期支付款项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本金 7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以本金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
时间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
计算,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解除《以租代售车辆合同》;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5 年 6 月 1 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另行磋商解决返还款项事宜,
变更调减返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公告编号:2025-037
1、请求判令解除《以租代售车辆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25 年 6 月 18 日,河北新中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
诉状。
反诉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签订《以租代售车辆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 20 辆车租赁给反诉被告,约定租赁费用总计为 320 万元,至今反诉被告有大部分租赁费用未予支付。另外,反诉被告在租赁使用车辆过程中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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