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5175 证券简称:恒达时代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江苏恒达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恒达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恒达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年度筹融资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修改、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标准及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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