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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5:33:04 股吧网页版
东方网升: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35191 证券简称:东方网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收到二审传票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8 日,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刘晓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原告与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作出(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
判决,判令安美公司、武剑等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12,484,800.00 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律师费
130,000.00 元、保险费 8,700.00 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原告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 0106 执 3440 号。因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美公司共在执行案件中偿还款项 770 万元。

被执行人武剑系被执行人安美微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与被告刘晓祥实际控制经营君威资本集团,从事企业海外上市辅导业务,共同享有业务收益。而武剑在国内已有数十起被执行案件,同时系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刘晓祥及武剑称,武剑的所有财产权益均在刘晓祥名下。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达成和解,武剑及刘晓祥在执行过程中称,正在办理
乐活公司海外上市项目,愿意且能够清偿执行债务。当日,遂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执行承诺书一份,明确君威公司所享有乐活公司的股票收益,能够覆盖清偿全部执行债务。同时,君威公司亦自愿与安美公司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被告本人亦确认,执行承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决议程序,系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如该承诺存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君威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承担责任的,则由被告承担承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在执行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被告在出具执行承诺书后,未按照承诺清偿任何执行债务,君威公司亦拒绝盖章确认。事实上,乐活公司已系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承诺的上市项目无法实现任何收益,更无法覆盖清偿执行债务。被告未能按照承诺书履行执行债务清偿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4 年 2 月 29 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的诉讼,案号:(2024)浙 0106 民初 2135 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下达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刘晓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现由二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审刘晓祥上诉请求:

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 浙 0106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刘晓祥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替代投资公司承担同等责任”的观点存在明显错误,其无限扩大了上诉人的“承诺事项及范围”,作出了毫无依据的曲解,严重背离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承担承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前提是以发生“丙方君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盖章确认债务加入的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决议导致无效”这一特定的“承诺瑕疵”情形,且不存在上诉人在“投资公司承诺不成立”的情形下,已经同意替代投资公司直接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

1、从《执行承诺书》的字面文义及逻辑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1)《执行承诺书》第二条“丁方确认其在本协议中及向法院所作承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的决议程序,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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