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5191 证券简称:东方网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和《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
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自身资
产或信用为他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审议该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股东会应审议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予以审议。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担保行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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