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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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立科技”)的委托,作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同时出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就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及发行对象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提出问询,本所律师对问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
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一)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之“2、业绩承诺(2)鉴于标的公司未来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标的公司相关的财务经营指标应满足北交所上市标准之一。若后续标的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拟调整上市板块,则标的公司经营指标仍应满足拟调整板块上市指标的最低要求”中的相关表述,应补充明确承诺主体义务人。
经甲、乙双方沟通,一致同意明确承诺主体义务人,相应条款更正为“乙方承诺,鉴于标的公司未来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标的公司相关的财务经营指标应满足北交所上市标准之一。若后续标的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拟调整上市板块,则标的公司经营指标仍应满足拟调整板块上市指标的最低要求。”
(二)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之“5、股权转让限制(1)”中约定,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向非关联第三方合计出售或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得超过 1000 万股,造成“5、股权转让限制(2)”中所指的股权受让方范围不明,是否包含了乙方可自行转让的 1000 万股内的受让方,应予以明确。
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之“5、股权转让限制(2)乙方应确保股权受让方有能力承担或履行乙方在本协议及与拟转让股权相关的任何文件(如适用)项下未完成的职责、义务和责任,且该等受让方须书面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经甲、乙双方沟通确认,明确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5、股权转让限制(2)”中
所表述的“股权受让方”包含乙方可自行转让的 1000 万股以内的所有受让方,以及经甲方同意后转让超过 1000 万股的所有受让方。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一)请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钒钛基金履行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程序的具体情况。
基于目前钒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攀枝花市金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钒钛基金唯一有限合伙人为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确保投资过程中国有资本安全,钒钛基金投委会作出决策前,仍会履行攀枝花市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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