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5193 证券简称:东立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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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
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 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监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换届时,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任监事会提名;监事会职位因监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提名。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应条件的股东亦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名新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及经济事
项,并就有关事项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监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监事的近亲属,监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监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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