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5193 证券简称:东立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
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 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7、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
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5、应报告的交易(达到第七条标准之一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帮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应报告的关联交易(达到第八条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2)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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