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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5:42:15 股吧网页版
东立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5193 证券简称:东立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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