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198 证券简称:松铝精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松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松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松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 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
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 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董事会
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股东会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方式仅适用议案少、议题简单的特
殊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九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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