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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9:15:40 股吧网页版
中传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5199 证券简称:中传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22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22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第2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2条第(一)项至第 第 24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7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 27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按照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条第一、二款,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董事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对违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者进行纠正。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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