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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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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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
当事人:
于斌, 男, 1975 年 10 月出生, 北京十二年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十二年)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2019 年 3 月 22 日, 于斌减持十二年股份,持有股
份比例从 55.45%变动为 43.95%,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司已
发行股份 55%、 50%、 4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于斌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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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 于斌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
进行股票交易。 特此告诫于斌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司将
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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