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222 证券简称:华鼎团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日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
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
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在有充分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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