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222 证券简称:华鼎团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日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公司在单次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达 300 万元以上至不满 1000 万元;
(九) 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至不满 300 万元;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至不
满 1000 万元,董事会有权审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审议公司资产抵押或接受抵押达不满 500 万元的事项,董事会有权
审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借入资金金额不满 2000 万元,董事会有权审批;金额在 2000 万元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50%时,任何借入资金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内,董事
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50%时,任何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至不满 300 万元的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批;
(六) 审议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