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5223 证券简称:瑞华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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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议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将拟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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