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5223 证券简称:瑞华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管理工作,防范对外投资、并购风险,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
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在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交易事项的审批要求基础上,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 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交易金额 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二)上述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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