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5
北京芝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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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芝兰·法律意见书
北京芝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芝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华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9年4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3、 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载的《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
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芝兰·法律意见书
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与会议召开
根据公司2019年4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00如期在河北省涉县更乐镇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均为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0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所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物华股份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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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2,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物华股份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2,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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