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5234 证券简称:安奇汽车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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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担保总额, 包括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章程》、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未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九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除前条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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