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 十一月修订)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公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浙江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龚塘村;(邮编:32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5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行政总监、市场总监、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聘任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通过水平升级与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混凝土外加剂及相关系列产品、特种砂浆、砼结构构件、非压力水泥制品、水泥机械设备配件的生产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建筑材料、防火材料、防水材料(以下项目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购销。(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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