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
(一)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2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2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2
(四)关于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
说明......3
二、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4
(一)本次回购的目的......4
(二)股价情况与公司价值分析......5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5
(一)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5
(二)公司每股净资产......5
(三)公司前期发行价格......6
(四)公司前次回购价格......6
(五)同行业可比公司......6
四、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性的意见......7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是否可能触发降层情形及相关风
险应对措施的情况说明......8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8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锐材料”、“公司”),证券简称:
晶锐材料,证券代码:835257,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作为晶锐材料的主办券商,负责晶锐材料的持续督导工作。
晶锐材料拟通过竞价回购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开源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对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
经核查,晶锐材料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股票挂牌满12 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
公司目前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公司拟采用竞价回购方式面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二级市场存在收盘价格,具备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规定,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货币资金为 35,790,037.32 元,总资产为 261,970,435.84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的净资产为 205,287,106.43 元,资产负债率(合并)13.89%,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1.56%。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货币资金为 19,338,068.59 元,总资产为 258,856,479.78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的净资产为 193,904,413.91 元,资产负债率(合并)17.75%,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5.55%。
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假设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500,000.00 元全部使用完
毕,根据2025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货币资金的29.34%、总资产的 4.01%、归属于挂牌公司净资产的 5.11%;根据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货币资金的 54.30%、总资产的 4.06%、归属于挂牌公司净资产的 5.42%。
公司具备充足的流动性资金完成本次回购事项,此次回购完成后,账面资金并结合已经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足够支持公司日常经营,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回购股份预计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较强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回购股份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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