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35257 证券简称:晶锐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
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常设监察
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有严重不
适任的事由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将其免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四)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如有)或者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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