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35257 证券简称:晶锐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但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除关联交易外,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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