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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23:20:27 股吧网页版
晶锐材料: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35257 证券简称:晶锐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提供。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九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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