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24G20250028-00001号
致: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彦新律师、徐李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刊登了《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0点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海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37人,实际出席股东6人,以上出席人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799,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6%。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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