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证券代码:835281 证券简称:翰林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 2026 年 3 月 10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2025)京 0108 民初 72847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名称:北京国信融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名称: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第三人
名称:北京汇志凌云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翰林汇与北京国信融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融信”)于 2020 年 7 月达成合作,双方先后签署了《全球商用网络加密加速接入服务全国总代理商合作协议》《全球商用网络加密加速接入服务全国渠道服务商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以下称“协议”)。根据协议,公司作为国信融信中国区总代理商和总服务商,承接其全球商用加速网络服务包的代理推广,包括业务受理、接入施工、售后服务等业务。
公司先后向国信融信支付预付保证金合计 24,090 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国信融信应定期向翰林汇结算代理服务费并退还已销售部分的保证金。但自 2024 年 5 月始国信融信提供的服务出现频繁断线情况;截止 2024 年底,该服务完全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
已无法实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因国信融信提供的软硬件、线路等与双方合同履约相关因素致使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国信融信应在30 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剩余部分保证金。因此,翰林汇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国信融信退还保证金 23,483 余万元,服务费约 66 余万元。此外,双方协议还约定,国信融信逾期退还保证金,应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国信融信提供的服务已完全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翰林汇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国信融信退还保证金23,483余万元及违约金,服务费约 66 余万元并承担案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等费用。
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华夏”)作为国信融信的唯一股东,应在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国信融信财产的情况下对国信融信的上述责任向翰林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作出(2025)京 0108
民初 72847 号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翰林汇与国信融信之间协议均于2025 年8月11 日解除;
2、国信融信向翰林汇返还保证金 234,837,350 元并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 3,322,96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实际付清
之日,以 231,514,39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之
日,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标准计算);
3、国信融信向翰林汇支付渠道服务费 535,128 元、400 服务费
79,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614,62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标准计算)。
4、国信华夏对国信融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翰林汇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翰林汇已预交,由翰林汇负担 2104 元,国信融信、国信华夏负担 1,218,988 元。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告《关于单项计提重大减值准备的公
告》,单项计提 199,611,747.50 元信用减值损失。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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