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5282 证券简称:恒旭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恒旭智造(山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 章程必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恒旭智造(山东)控股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其他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经由北京梅珑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有 设立。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
注册登记。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101510202K。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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