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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34:20 股吧网页版
鹏业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5287 证券简称:鹏业软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了规范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以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披露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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