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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5:33:43 股吧网页版
正旭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35290 证券简称:正旭科技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根据《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的,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
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
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根据《公司章程》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与此相关的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担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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