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力尊信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更正后)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尊信通”、“公司”)的主办券商,负责对力尊信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方案”),力尊信通拟通过要约回购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航证券对力尊信通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力尊信通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股票挂牌时间已满12个月

经核查,力尊信通已于2016年1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挂牌已满12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 17,309.61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1,107.86万元,流动资产为16,726.91万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35.83%。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拟回购资金 2,156.00万元(按上限计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 动资产的比例分别约为12.46%、19.41%、12.89%。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为6,551.90万元,可完全覆盖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156.00万元,不存在 举债回购的情形。

综上,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 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 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第二款“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回购方式符合规定

经核查,公司目前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本次要约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 4.90元/股。公司拟采用要约回购方式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至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符合《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中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 第四十一条“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第四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采用 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的等相关规定。

(四)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和回购实施期限安排符合规定

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力尊信通本次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 期限等情况如下:

1、回购规模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440万股(含本数),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9.8744%,回购价格为4.90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2,156.00万 元(含本数),实际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回购资金安排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156.0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总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回购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
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的规定及第四十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的要约期限自要约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要约回购的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中关于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回购实施期限等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

(一)本次回购的目的

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已于2024年8月进行回购,并于2024年11月完成回购,前次回购股份3,000,000股,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