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5296 证券简称:澳菲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及与公司有经济往来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六)公司股票进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后,对外担保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规则。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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