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5307 证券简称:龙的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以及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及第十三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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