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35322 证券简称:XD 华创股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放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 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10.0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涉及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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