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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3 18:16:33 股吧网页版
赛孚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3

上海赛孚燃料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5393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赛孚燃料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Saifu Fuel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汇技路 988 号
15 幢,邮政编码 2013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燃料、石油产品、矿产品、化工品的检验检测,节能与环保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姜征、陆瑾、钱锋、蔡芸、王咏梅、周丽华,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28 万股、176 万股、40 万股、24
万股、16 万股、16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
均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800,000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800,00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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