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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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2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据与申明事项 ......2
二、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7
三、 关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7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8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
意见 ...... 10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八、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九、 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十、 结论性意见...... 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据与申明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金网信息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资料、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2. 就本次发行,公司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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