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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5:34:05 股吧网页版
金网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5340 证券简称:金网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挂牌公司股票。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
的,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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