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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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Shangchen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P.R.China
关于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友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龚俊锋
律师和陈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国友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及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及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左鹏飞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投票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具体包括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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