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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7 16:31:01 股吧网页版
卓诚惠生: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100020

Add: 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关于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9131号
致: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娅辉律师、司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临时提案时间要求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数19,453,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7.2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志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6、《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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