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5382 证券简称:中冷物流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
发出的(2025)浙 01 民终 720 号传票,开庭/调查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红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文佐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分公司
3、 被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融麦益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食品”)与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签订《冷链物流服务合同》,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为浙商食品提供乳制品、食品原
料等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上海融麦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麦”)
和浙商食品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浙商食品向上海融麦购买 215 吨凝乳酶酪蛋白(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含税价 1,505 万元。涉案商品在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仓的存货人为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火炬”)。根据厦门火炬与中冷上海分公司签订《清关仓储协议》,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在货物进仓后向厦门火炬出具《入库单》,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收到厦门火炬将该批货物的货权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书面指令(《提货单》)后放货。
厦门火炬与上海融麦的关系为:厦门火炬公司根据上海融麦预定需求整柜整批量进口乳制品,厦门火炬进口商品存于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仓委托管理;厦门火炬进口商品至国内后,上海融麦小批量、多频次、分批向厦门火炬购买乳制品在国内销售。
2024 年 1 月,上海融麦失联,随后浙商食品派人到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对
涉案商品主张权利。浙商食品要求提货但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入库单》,亦未能提供存货人厦门火炬出具的《提货单》。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之“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
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浙商食品未能提供仓单,因此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不能同意浙商食品提货要求。
2024 年 1 月 10 日,浙商食品以仓储合同纠纷将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诉至杭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4 年 4 月 7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2024 年 11 月 5 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24)浙 0102
民初 5087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21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6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00 元,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商食品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
发出的(2025)浙 01 民终 720 号传票,开庭/调查时间为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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