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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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发起人和股东”和“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详见“四、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发行新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份发行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公司股东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进行过股份转让(详见“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违规转让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之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与中银国际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中银国际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之规定。
四、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15年6月30日,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委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净资产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意委托信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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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015年7月19日,亚太会计师出具编号为亚会B审字(2015)45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541,867.80元。
2015年7月20日,信嘉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编号为信嘉评报字[2015]第C-00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218.10万元。
2015年8月1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共计折合股本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共计541,867.80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2015年8月1日,发起人吴勇、金钟共同签署了《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吴小科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8月5日,发起人吴勇、金钟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太原日德泰兴精密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选举金钟、吴勇、梁晓玲、梁彦杰、包艳蓉五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桑少华、李学文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吴小科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金钟为公司董事长;聘用金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吴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桑少华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2015年8月28日,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40194200000589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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