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5401 证券简称:杭摩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者提名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向上述有权提名的人员或组织收集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并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及授权情况进行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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