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5401 证券简称:杭摩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募集资金使
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
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同一次募集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公
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报表,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账户、项目汇总,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有必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对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
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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